古代的粮食政策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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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代政府粮食管理机构的名称随着政权更替多有变化,但其职能大体相当,司职官员的称谓与品级,在不同朝代也有着不同的规定。

上古时期的后稷,是我国历代粮官的始祖。秦汉时期的治粟内史(大司农),是朝中的九卿之一,为管理全国粮食事务的最高官员。隋朝由民部尚书管理全国粮食。唐朝由户部掌管全国钱粮,户部尚书为朝廷正三品官员。之后,历代都沿袭唐朝,由户部尚书或侍郎执掌全国田户、均输、钱谷之政令。明朝管理粮食的官员,先后称为度支、司元太常伯、地官尚书等,后恢复为户部侍郎,为朝廷四品下官员。清朝管理粮食的官员,称为尚书,别称司农。

作为“治国八政”之第一政,历代统治当局都制定了一套较为全面、系统有效的粮食政策法规,综合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。

重粮贵粟方面

春秋时期,周庄王十二年(公元前685年),齐国管仲改革内政,变法图强,提出了重农抑商的政治主张和治国理念,制定了激励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制度。《管子·牧民》开篇即讲:“凡有地牧民者,各在四时,守在仓廪。国多财则远者来,地辟举则民留处。仓廪实则知礼节,衣食足则知荣辱。”《国策·赵策一》中记载:“甘露降,风雨时至,农夫登,年谷丰盈,众人喜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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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国时期,魏国李悝为相,致力改革,大力推行“尽地力之教”,鼓励粮食生产。当时魏国农民每亩地可收入粟米一石五斗左右,如果多投入一些劳动和相关配套措施,每亩地即可增收粮食三斗。这样每百里地以耕地600万亩计,每年可增收180万石粮食,千里就是1800万石。农民粮食多了,政府的税收可以得到保证,既可以养兵,也可以备荒。增产丰收,富国富民,是当时李悝在魏国推行政治改革的首要大事。

秦朝商鞅变法,重农抑商、奖励耕织,废除井田制,实行授田制,推广土地私有,从法律上肯定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度,促进了粮食产量迅速增加。

汉代“文景之治”,大力推行晁错“贵五谷而贱金银玉”的施政主张,仍然实行授田制,“损有余而补不足”。以“粟者,政之本务”的治国理政思想,推行轻徭薄赋,免除田税长达12年,多策兴农、贵粟积贮,孕育盛世。

北魏、北周、北齐及隋唐时期,均实行“均田制”和“租庸调制”,减轻税赋,鼓励粮食生产,保证农民得到休养生息。

北宋中期,王安石变法推行农田水利法,鼓励垦荒和兴修水利,改善生产条件,扩大粮食生产,提高粮食产量。

明朝,张居正推行改革,于万历六年(公元1578年)开始清丈全国各类田地,共核实全国耕地面积786万顷,比前朝弘治时期多出300余万顷,豪强隐瞒的土地被清查,纳粮当差,增加了国家收入,减轻了农民负担,并统一了全国亩制,划一了官民田的税则。在此基础上开始施行“一条鞭法”,使国家经济状况大为好转,“太仓粟可支十年,囧寺(太仆寺)积金至400余万(两)”。

清朝,康熙实行更名田,其后雍正实行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度,鼓励垦荒,增加粮食生产。

民国时期,实施了政府投入和补贴政策,推行了土地制度、赋税制度等和鼓励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。

粮食储备方面积谷备荒是我国的优良传统,历代都把粮食储备与国家安危民生温饱紧紧联系在一起,制定了一套备战备荒的有效制度政策。储备粮食的官民仓廪种类繁多,对于救荒赈济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早在西周时期,人们就对粮食仓储的重要意义有了极深刻的认识。《礼记·王制》中论述:“国无九年之蓄,曰不足;无六年之蓄,曰急;无三年之蓄,曰国非其国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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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管子·轻重甲》曰:“天下有病,则积藏之粟,足以备其粮。天下无兵,则以赐贫甿。”由此推行粮食储备,备战备荒。

西汉晁错从国家利益的高度阐述粮食储备的重要性:“夫腹饥不得食,肤寒不得衣,虽慈母不能保其子,君安能以有其民哉。”并上简朝廷颁行“务民于农桑薄赋敛,广蓄积,以实仓廪,备水旱,故民可得而有”的政策。

唐玄宗开元二十七年(公元739年),朝廷制定法令,命全国加强粮食储备,保证国家和民生的需要。

宋元明清各朝都制定了仓库律和厩库律,落实国家的粮食储备,以保证国计民生之需。

民国时期政府也推行了各种粮食储备的政策措施。

粮价调控方面

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记述了春秋晚期的政治家计然的平粜理论,推行以粮价调控进而控制整个生产流通的政策,巩固政权。同时,他还提出平籴政策,使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,兼顾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利益。

战国时期,李悝提出了利用经济杠杆消解“谷贱伤农”和“谷贵伤民”的概念,迄今已有2500多年。丰收则谷贱,歉收则谷贵,李悝对此提出了“取有余以补不足”的主张。实行“平籴法”,平抑粮价,丰年由政府平价收购农民的余粮,保护农民利益,不致“谷贱伤农”;饥年,政府平价卖出粮食,保护非农人口的利益,不致“谷贵伤民”。此法有效地防止了囤积居奇,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。公元前75年,汉昭帝元凤六年,三辅、太常谷贱伤农,命百姓缴纳菽、粟,以当赋税。如此,两头安定,社会稳定,国家得以太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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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武帝时,桑弘羊实行“均输法”和“平准法”,通过市场吞吐,调节物价水平,国家财政从中受益,抑制了巨商富贾囤积居奇。

汉宣帝时,大司农中丞耿寿昌设立“常平仓”,通过粮食籴入粜出,用经济手段调节供应粮价的高低。

唐中后期,刘宴实行“常平法”,根据各地粮食丰歉情况,及时进行余缺调剂和价格调节,在丰收的地区用较高价格籴进粮食,在歉收地区用较低价格粜出粮食。

赈济救灾方面灾荒从来都是人之灾、民之荒。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片段,它对千百万人民群众的生存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。自公元前528年楚平王推行休养生息政策、宣布养息民力的举措开始,为消灾减祸,历代都建立并推行了一系列为哀鸿立命的有效荒政,在历史上有着独特的地位和意义。这些赈灾救灾制度,主要有三种形式:官方行政手段、市场调节机制、动员民间力量。救灾就是在发生灾荒时,由政府出面救济;济贫就是对因天灾人祸造成困难的灾民,政府救济帮助其渡过难关。公元53年,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九年,政府对鳏、寡、孤、独、疾、贫不能自存者,每人给粟五斛,施救于危难之际。同时,官府和民间都实行“以丰补歉”、先贫后富的赈贷原则和赈灾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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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粟济民。将余粮地区的存粮紧急向灾区调运,以解决灾区缺粮问题,这是古代粮食救灾最常用的措施,也是成本最低、效果最好的办法。元代泰定帝二年(公元1325年),颁发《救荒活民书》于各个州县。清乾隆时期,要求各省必须对荒歉的邻省给予对口支援,否则,相关的各级官员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。清朝汪志伊在《荒政辑要》中反复强调国家救济灾民的重要性,认为好的政府应该做到“有荒岁,无荒民”。

移民就粟。古代的交通运输能力有限,短时间内不可能实现区域间大批粮食调运。作为临时急救措施,由政府组织灾民临时迁移到余粮地区生活,避灾就食。灾情过后,再将灾民迁回原籍恢复生产。

平籴赈济。是在灾荒之年低价售粮给灾民,在灾区供应平价粮食,防止粮价上涨。例如,唐代天宝十三年(公元754年)秋,关中地区连续下了两个多月大雨,京城长安物价暴贵,城中居民大多缺粮乏食。于是,朝廷急令调太仓米一百万石,低价出售,以济贫民。清康熙四十年,截留楚省漕粮四万五千石,分发淮安等处,平籴,以利饥民。

施粥居养。粥厂施粥是一种应急救灾方式。据《礼记·檀弓》记载,有一年齐国遭遇饥荒,富人黔敖自备饭食,置于道旁,以赈济饥民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见于史籍的民间赈灾施食记载。施粥在汉代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救灾措施,到明代出现了“粥厂”这样专门从事施粥的机构。一直延续到近代,各地还有赈灾施粥的慈善组织。

居养是指对灾民进行临时收容寄养。灾荒之际,各地设立临时或固定的机构,如居养院、安济院、福田院等,对灾民进行收容施救。据南北朝时期的《南史》记载,齐武帝永明九年(公元491年),“都下大水,吴兴偏剧。子良开仓赈救,贫病不能者,于第北立廊收养,给衣及药”。居养制度历代时有兴废,断续沿延到民国时期。

蠲免赈灾。灾荒年国家实施赈灾安民的措施:一是发放钱粮;二是免除灾民的税赋徭役,不让老百姓纳贡交皇粮即蠲免。蠲免制度分为三种类型,即灾蠲、民欠蠲和普蠲。

《周礼》是一部记载西周典章制度的古籍,在《周礼·地官大司徒》中提出旨在“聚万民”的荒政制度,即采取在灾年贷给民众粮谷,减税缓刑等举措,纾解民困救济灾民,以达到养民惠民的效果。

《汉书·元帝记》中“有可蠲除减省,以便万姓者,条奏毋有所讳”的记述,《后汉书·卢植传》中也有“宜弘大务,蠲略细微”的记载,足以证明古代统治者对蠲免救济制度的高度重视和力推。

《晏子春秋》记载:“齐景公时,暴雨成灾,国家发动官员、富豪动用私蓄粮食救济灾民。”

《管子·五辅》记载:“备饥馑,就灾害,赈罢露,则国家定。”把赈灾与国家安定联系在一起。

汉武帝时,国遭水灾,朝廷遣使虚郡国仓廪而大规模救灾。

隋朝创立“义仓”,由官府或民间管理,补充了官方赈济的不足,后唐宋元明清各朝皆承袭实行。

明代自景帝景泰三年(公元1452年),至明世宗嘉靖三十年(公元1551年),一百年间大规模发粮赈饥和免除被灾税粮的国家行为,据统计有十三次之多。

清朝兴盛之时,六次大规模蠲免全国钱粮,从康熙到嘉庆,共计折价达1.52亿两白银。此举无疑是清朝对历史的大超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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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粜、贷粮和散粜。当时最常见的赈灾形式有平粜,就是政府将常平仓粮食拿出来,平价卖给老百姓,以平抑粮价,遏制商人囤积居奇;或者贷粮,即把仓粮借给百姓,待收成后归还,以帮助灾民渡过暂时的难关;或者散粜,将粮食无偿发给非常困难的人户。

别样的救灾。历史上不乏一些忧国忧民、有良知、有智慧的能官廉吏,他们以大智慧、大作为在民生危难时,出奇制胜,施政救灾,荫庇百姓,建树德政,成为千古佳话。北宋范仲淹执政杭州初年,即遇大灾,谷价飞涨至“斗钱百二十”。范于是发布政令,每斗谷提价至一百八十钱,并广为传播这一消息,人们皆大惑不解。不久外地“商贾闻之,晨夜争进,唯恐后”。随着运米船舶大量涌进杭州,谷价日渐回落“斗价一百,民赖以生”。范此时抖开“包袱”与众解释:“若价贱,则商船不复来,益困矣。”将市场价格杠杆运用得如此炉火纯青,足见范仲淹的超人胆识和担当。

1050年,北宋皇祐二年,江浙再遭大灾,且比上次更甚,“道有饿殍,饥民流移”。按常规,此时理应广开粥棚,救济难民,让百姓休养生息,但范仲淹却反其道而行之,独辟蹊径,采取了三项行动:赛龙舟、修寺庙、兴土木。如此张扬之举,似乎离谱,有人上奏朝廷弹劾他。钦差来查,范胸有成竹,从容应对说:大灾之年,饥民遍地,靠官廪救济只能坐吃山空,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让灾民行动起来,自己养活自己,就得给他们创造就业机会,这三项举措既活跃了市场,又开辟了百姓的就业门路,各地粮食辐辏杭州,何愁没饭吃。以后的事实证明了范决策的正确,当其他州府饿殍盈野时,杭州城却“里巷康衢,垂髫怡然”。这一段功德圆满的政绩美谈,更使范仲淹青史留名。

国家安全战略方面管仲在齐国变法图强时,设计粮食战略诱使邻国弃粮从商、弃农从猎,致其陷入田地荒废、粮匮民乱的泥淖,沉进丧邦亡国、江山陆沉的陷阱,不得不向齐国俯首称臣,成为附庸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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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制订了鼓励粮食进口、限制出口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:“若藩人须籴粮食者,监司斟酌须数,与州司相知,听百姓将物就互市交易。”

明神宗时期,张居正推行改革,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“一条鞭法”,无论田赋或役力一律折成银两缴纳,使赋役合二为一,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,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,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。

清代推行“摊丁入亩”制度,把原来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,征收统一的地丁银,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,为无地少地的农民减轻了丁役负担,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,对当时的社会经济,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,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
明清两朝仍实行粮食限制出口、鼓励进口的政策,保证国内粮食供应充足,巩固国家安全。

来源:2021年第6期《中国粮食经济》,摘编自师高民主编的《中国粮食史图说》

标签: 清朝和唐朝哪个朝代能吃到玉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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